5月7日,庄市界面河北从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获悉,人民石家庄市人民医院因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的发生违法事实,被石家庄裕华区卫生健康局罚款并责令改正。等医

文号“石裕卫医罚决字[2024]第H1-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4年2月5日,疗事接到河北省医学会转来的庄市关于梁某梅与石家庄市人民医院医疗争议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冀医鉴[2023]006号),鉴定结论为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人民经初步审查,医院当事人的发生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等医建议立案。疗事经领导批准于2024年2月9日立案。庄市

处罚决定书显示,人民石家庄市人民医院:1、医院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的规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二章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2、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二章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