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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近期,四类案件青海省海西中院刑庭庭长和天峻县法院院长微信“指导”一审庭审事件曝光,法治引起舆论哗然。监管

事发于2024年5月11日,边界青海省海西州天峻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12人被控寻衅滋事案件。四类案件该案此前已在天骏县法院经历一审,法治海西州中院二审裁定撤销判决,监管发回重审。边界据媒体报道,四类案件天峻县人民法院院长和该案原二审审判长,法治即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利用微信群实时遥控指挥庭审,监管并在群内称“不用跟他商量”、边界“打断”、四类案件“硬气点,法治不要随意发言”。监管当日休庭后,有律师发现此事并拍照取证。

5月13日,青海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发布通报表示,本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派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

5月16日,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就“监督、指导还是不当干预?上下级法院关系与审级边界”展开主题研讨,多位法律界专家表示,海西事件在根本上破坏了司法制度,二审终审制、独立裁判形同虚设。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卫华告诉界面新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刑事案件需经上下两级法院审判方可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现在理论界、实务界关于审级改革的讨论的确在增多,但两审终审制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之日起就沿用,至今仍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石之一。

杨卫华表示,与检察机关不同的是,宪法明确各级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受法院行政化、地方化趋势的影响,这种监督关系正在异化为领导关系,法律上的两审终审制就退化成了实质上的一审终审制。这种制度退化压缩了原本配置好的司法纠错机制,加剧了“审判两张皮”,侵害了被告人的审级利益,成为制造冤假错案的渊薮。

对于海西州中院在通报中称,本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表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对此“四类案件”有明确规定,即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但同时,第24条第二款也规定,院长、副院长、庭长对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院长、副院长、庭长针对上述案件监督建议的时间、内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卷和办公平台上全程留痕。

劳东燕认为,办公平台应该指的是就是法院内部的办案系统,它不可能是微信群。天峻县法院这次庭审中出现的问题,既不是正式的请示汇报,也不是个人性的电话或微信咨询,而是建立一个工作群对庭审进行“指导”。

劳东燕认为,目前法院系统更加行政化,越来越多的案件判决可能会受到庭长或者院长的影响,或者受到上级法院不是通过司法的审判监督,而是通过行政化的指导对案件结论产生影响,这就会使得辩护权越来越缺乏。

“海西事件所涉的性质是一般违规违纪,还是违法违宪?” 中央财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轩表示,虽然海西州中院发布的情况通报“轻描淡写”地表示,总体符合规定,但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事实上,问题可能远远没有这么简单。”

李轩表示,两审终审制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发挥上一级法院的纠错和监督功能,宪法规定的法院之间的监督也只能通过这种二审或者再审的改判来实现。如果审法院提前介入,将来这个案件的裁判结果不可能在二审法院得到纠错。

“本次事件的相关人员恐怕难辞其咎,在法院内部也许是习以为常的事情,但是在法律的角度,这已经涉嫌严重的违法违宪,甚至构成犯罪了。” 李轩表示,已经有学者提出,相关人员构成渎职罪、滥用职权罪、枉法裁判罪,破坏法律实施罪等。

李轩表示,下一步,需要有依法监督职责的青海两级检察院行使监督权,有监督指导职责的青海高院甚至最高法院来真正地去行使调查权,得出更加公允而且令人信服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