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检察官在案涉房屋所在地进行调查核实。外嫁女图片来源:最高检

界面新闻记者 | 张倩楠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诉权是土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使用诉纠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权检行政行为的察机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抗有权提起诉讼。正错政裁

2024年5月28日,误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检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外嫁女其中检例第207号,土地支某兰诉山东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诉讼监督案,使用诉纠在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权检情形下,司法裁判仍不统一的察机,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诉讼监督,关抗纠正错误的正错政裁生效行政裁定,依法维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后,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权利。

“外嫁女”被判对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无权提起诉讼

支某堂与李某英系山东省某市某村村民,二人生前育有三子一女,支某岱、支某柱(曾用名支某瑞)、支某来和支某兰。支某兰1998年7月6日将户口从某村迁出。

案涉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原登记在支某堂名下。支某堂去世后,支某柱于2015年11月以继承方式取得房屋及案涉宅基地使用权,并以此为由向某市国土资源局(现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并提供了某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房屋继承协议。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支某柱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支某兰认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行政登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2018年10月12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支某柱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2019年4月25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认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福利性,支某兰非案涉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有关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无权提起诉讼,裁定驳回支某兰的起诉。支某兰不服一审裁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6月4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驳回支某兰的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抗诉纠错

支某兰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21年6月22日提请某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检察机关审查案卷材料、询问当事人后,调取案涉土地登记原始档案,发现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支某柱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主要依据是房屋继承协议,该协议明确案涉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人有5人,但并未明确房屋由支某柱单独继承,所有继承人并未就遗产达成分割协议,也没有其他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内容。

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依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记载‘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虽然起诉时支某兰并非某村村民,但其系某村村民支某堂的合法继承人,其对案涉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合法继承权,应属于案涉宅基地的利害关系人。支某兰认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房屋继承协议为依据向支某柱颁发案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继承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某区人民法院以支某兰非案涉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获得案涉土地使用权为由,认为其无权提起诉讼,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基于某村村委会加盖公章的房屋继承协议,向支某柱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2021年6月25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21年11月17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意见成立,该院予以采纳,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某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2022年9月26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认为支某兰虽非某村村民,但其系某村村民支某堂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与案涉宅基地存在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证据显示,支某柱因继承取得被诉土地使用证,但继承协议仅列明了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人,并未写明房屋应由支某柱继承,故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审核某村村委会证明、房屋继承协议的过程中,未尽到审慎义务,作出被诉颁证行为证据不足,判决撤销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支某柱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某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3月6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对一审裁判理由和结果予以认可。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支某兰与案涉宅基地存在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于法有据。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支某柱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之情形,依法应予以撤销。

最高检指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房屋继承提起的宅基地登记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以起诉人与被诉宅基地登记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最高检表示,“外嫁女”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在房屋自然存续期间,可以占用宅基地并办理确权登记,成为宅基地的权利人。行政机关仅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颁发土地使用证,侵犯了“外嫁女”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以“外嫁女”与被诉宅基地登记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有效保护诉权的同时,通过实体审理纠正错误登记行为,保障“外嫁女”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而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