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年京北京市、津冀河北省、执法天津市三地市场监管部门紧盯突出问题、协作回应群众关切,典型不断整合执法需求,案例创新升级协作机制,河北畅通线索移送渠道,年京重拳打击食品安全、津冀质量安全、执法不正当竞争、协作商标侵权、典型经营主体登记等违法行为,案例查办了一批案件。河北现将2023年度京津冀执法协作典型案例(河北)公布如下:

案例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北邢台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上级交办案件线索,年京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市场监管局对邢台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用尖庄、五粮醇等酒二次灌装至其循环回收的1618五粮液品鉴酒空瓶中,并通过网络销售平台从天津购进假冒1618五粮液瓶盖及相关配套组件,使用以上假冒1618五粮液瓶盖及相关配套组件重新封口,制造假冒1618五粮液品鉴酒369瓶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信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侵权1618五粮液品鉴酒及空瓶,并处罚款17.5万元。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信都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的案件线索,依法对销售假冒1618五粮液瓶盖及相关配套组件的天津某企业进行了查处。

本案由市场监管总局交办,河北省与天津市多部门密切配合,省、市、区三级市场监管部门联动,公安、市场、邮政等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对假冒品牌白酒违法行为进行了跨区域全链条打击,有效震慑了跨区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案例二: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石家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贡菜(酱腌菜)案

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转来的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石家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贡菜(酱腌菜)经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抽样检测,苯甲酸钠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灵寿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该公司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贡菜(酱腌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灵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没5.03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一些不法商贩为延长食品保质期、提高色泽口感,在食品制作过程中铤而走险,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使其生产的食品存在潜在危害。以上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在日常监管中不易被发现、认定,对案件查办带来一定难度。本案中,河北省、北京市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依法认定、查处其违法事实,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香河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超出食品生产许可范围生产调味料。经查,该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已注销,不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该款调味料是刘某冒用其厂名厂址生产。刘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香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没5.84万元的处罚。

本案中,河北省、天津市两地市场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广泛摸排、快速行动,及时控制住违法行为和问题产品,有效避免了其社会危害进一步扩大,充分体现了京津冀执法协作机制在跨区域案件查办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案例四: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案

河北省张家口市市场监管局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关于河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线索。经张家口市阳原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该公司存在生产经营标注虚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阳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处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没5.16万元的处罚。

近年来,京津冀三地积极开展区域执法协作,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及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发现案源及时移交,张家口市阳原县市场监管局快速响应,仅用时15个工作日便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处罚,依法保护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